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7305號債權人 王雅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潘詠恩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於106年12月24日開始未給付扶養費之釋明資
料。(如:債權人存摺明細)㈡提出 王巧恩 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每月給付扶養費一萬元,至女兒
二十歲止,「假設」自106年12月24日起算222期之記載是否有誤?請陳報債務人未給付扶養費起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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