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醫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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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醫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醫字第14號上訴人即原告 郭惠蕙
蘇東隆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人聖功醫院、 孟繁勻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37萬78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59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顗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書記官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