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沒收違禁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志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事件(106年度聲沒字第21號、105年度毒偵字第10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餘淨重合計貳點壹壹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志強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
105年度毒聲字第20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惟被告業已於106年3月24日死亡,而被告於民國105年7月5日,在嘉義縣○○鄉○○00號5樓7住處為警扣得之白色結晶4包,毛重合計3.05公克,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後因被告死亡,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10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而本案查扣之白色結晶4包經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驗餘淨重合計2.144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佐(見105年度毒偵字第1047號卷第14頁)。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與前揭規定,核無不合。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書記官李彩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