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十六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0000000000記委員會間確認調處無效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金門縣○○鎮○○段一二之二地號土地之登記簿謄本正本一份,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建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董培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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