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9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柯國鋒 上列聲請人請求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週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聲請人配偶、父母99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二、依聲請狀所載,聲請人有房租支出每月新台幣(下同)6,60
0元及管理費1,000元,請提出相關資料以為釋明(卷內僅有租約尾頁一紙,且記載租金為每月6,000元)?
三、根據聲請人所提水費單據,是否為每2個月支出水費若干之憑證?關於電費支出之憑證為何?又前開費用既係2月結算一次,則聲請狀所載水費250至350元、電費110至1,500元究係單月支出或每2個月之支出?
四、聲請人陳報行動電話2門號費用每月共1,100元,提出相關單據為憑,並釋明需同時使用2門號之理由。
五、請陳報聲請人聲請狀所載受扶養人即聲請人之女與聲請人母親之戶籍謄本與前開2人之扶養義務人人數。
六、請聲請人提出相關資料釋明有何債務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
七、聲請更生前二年財產變動狀況(含原有房屋、汽車出售之時間、金額及所得流向)及證據。
八、說明是否有與本件相關繫屬於法院或於法院審理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繫屬之法院及案號。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書記官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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