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689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16894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黃琮洋

陳奎名

被告 楊倩敏 (原名: 楊秀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肆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第七個月至第九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肆佰捌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50元

合    計      1,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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