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聲保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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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聲保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余竹倫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竹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竹倫前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5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1544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4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黃宗揚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