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77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健忠指定辯護人黃振銘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健忠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拾壹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洪健忠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其所犯竊盜犯行罪嫌重大,且被告前有竊盜前科,本次又於短期內犯竊盜案多起,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5款規定,於民國102年8月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2年11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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