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15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簡字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伍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參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簡字恩前於110年7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75,546元,及自111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參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約定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