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選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選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選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
丁○○乙○○上列3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世才 律師被告丙○○女69歲
身分證統一住苗栗縣銅甲○○男53歲
身分證統一住苗栗縣銅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戊○○、丁○○、乙○○、丙○○、甲○○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呂曾達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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