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167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威宏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8日所為刑事判決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書之正本第二段第十九行以下至據上論斷欄以上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本此法理,則刑事判決之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應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判決書之正本第二段第19行以下至據上論斷欄以上之內容,與原本顯不相符,應予更正如附件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姍錞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附件:
一、原判決書正本第二段第十九行以下之記載:「亦即,檢察官對法院行使「提起公訴」之職權,並非以檢察機關或全體檢察官名義為之,而檢察機關內部之指揮、監督尤不得任意影響管轄區域法院之劃分,否則法院組織法第58條、61條、62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50條之規定,將形同具文。從而,檢察官於案件偵查後,在無法院組織法第62條但書所列「緊急情形」或刑事訴訟法第250條但書所示「急迫情形」之情形下,應向其所配置之管轄區域內之法院提起公訴,倘認案件不屬其所配置之法院管轄,則應通知或移送該管檢察官,若逕向其所配置之法院管轄區域以外之法院起訴,其起訴之程式顯然違背規定。次按刑事訴訟法第265條規定之追加起訴,其性質亦為起訴,是有關檢察官行使提起公訴之職權時所應遵行之相關規定,於追加起訴時仍應有其適用,故檢察官如認為訴訟經濟或證據共通之便,有以追加起訴之方式,使本案與前案在同一訴訟程序中審判之必要,而前案繫屬之法院並非其所配置之法院時,亦應依程序移轉前案繫屬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由該檢察署檢察官在其所配置之法院管轄區域範圍內行使追加起訴之職權,向其所配置之法院追加起訴,始符規定,已如前述,而此為檢察官行使提起公訴之職權時,所應遵守之法定程式,亦無違追加起訴之訴訟經濟或證據共通之立法目的(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4號研討結果參照)。」應更正為:「次按刑事訴訟法第265條規定之追加起訴,其性質亦為起訴,是有關檢察官行使提起公訴之職權時所應遵行之相關規定,於追加起訴時仍應有其適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4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原判決書正本第三段第一行以下至據上論斷欄以上之記載:「查被告 潘義隆高宏文李建璋 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所犯與本院103年度易字第963、1020號案件有相牽連案件關係為由,而經該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7498號等案號向本院追加起訴,現由本院以104年度金訴字第1號受理在案。縱首揭追加起訴意旨與前揭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7條之相牽連案件關係,惟本件並無法院組織法第62條但書所定之情形。故得為追加起訴者,僅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始得為之,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逕向本院追加起訴,係於其所屬檢察署管轄區域外執行職務,其追加起訴為不合法,自有起訴程式違背規定之情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三、經查,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於該案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追加起訴,係程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應更正為「經查,本件檢察官雖以上開追加起訴之犯罪與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672號被告 蔡豐兆 竊盜案件具有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關係,而向本院追加起訴,惟本件並無法院組織法第62條但書所列之「緊急情形」或刑事訴訟法第250條但書所示之「急迫情形」,且本案被告陳威宏之犯罪地係在臺北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故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本案提起公訴職權之行使,本應向其所配置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之,縱檢察官基於訴訟經濟或證據共通之便,認有以追加起訴之方式,使之與先繫屬於本院之前案在同一訴訟程序中審判之必要時,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依程序將案件移轉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由該署檢察官在其所配置之法院管轄區域範圍內行使追加起訴之職權,始符規定。惟本案公訴人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竟未依據上開規定,逕向非其配置之法院即本法院追加起訴,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及說明,其起訴程序顯然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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