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5號原告 陳進鴻 (即 陳濱城 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陳業
陳李佾 訴訟代理人 陳束英 被告 張木俊 訴訟代理人 王顯任
李奕興 被告 鍾有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書記官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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