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3300號
原 告 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偉鳴
訴訟代理人 楊明德
訴訟代理人 吳發隆 律師
被 告 仁愛世貿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麗珍
訴訟代理人 徐正坤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七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十
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書記官蔡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