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38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甲○○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民法第1156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 吳寶釧 已向本院聲請陳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清冊,並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1日以99年度繼字第32號裁定依法為公示催告,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前開卷宗查明,依上開規定,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遺產清冊。聲請人再為本件聲請,於法自有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