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7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朋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3580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8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朋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3年11月17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
12年度毒偵字第187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2年7月18日確定,緩起訴期間自該日起至113年11月17日期滿各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緩起訴處分書等件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4月6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727號鑑驗書(下稱鑑驗書)在卷可參(臺中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872號卷【下稱毒偵卷】第39頁),足見上開物品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應視為本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曼寧得抗告。
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備註0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1組1.即臺中地檢署毒偵卷第29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1。2.檢品編號:B0000000號。3.檢品外觀:吸食器,送驗數量:1組,驗餘數量:1組,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見鑑驗書,毒偵卷第3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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