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法字第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桃園縣大園鄉內海國民小學教育事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桃園縣大園鄉內海國民小學教育事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新修訂章程條款內容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桃園縣大園鄉內海國民小學教育事務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桃園縣政府89年12月7日89府社教字第248437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90年4月24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及於95年10月13日變更登記(登記簿第9冊、第19頁第384號)。因捐助及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及協助學校推動英語教育需求,於96年8月29日董事改選暨組織章程變更會議決議,補充變更如附表新修訂章程條款內容欄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許變更等情。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桃園縣大園鄉內海國民小學教育事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0條第8條第1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書記官梁麗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