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5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秉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5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秉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甚明。
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本件受刑人於附表編號3、8、9、、、之行為後,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並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即增訂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之規定。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自行決定是否聲請定執行刑之權利,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為得否定其應執行刑之依據。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第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查受刑人何秉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至2)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3至),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該受刑人於103年8月14日聲請定應執行刑狀在卷可憑(103年度執聲526號卷第2頁);而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807號案號受理,並於102年12月19日判決,於103年1月20日確定,是以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本院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准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按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判例參照);而上開更定之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要旨參照)。
又按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是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因之,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如附表編號3至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又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所示各罪之總和(有期徒刑30年);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刑之總和(有期徒刑12年),均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書記官王心怡附表:受刑人何秉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2.06.09│102.06.17│101.12.07│├────────┼────────┼────────┼────────┤│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2年度│新北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293號│毒偵字第5485號│毒偵字第122、660│││││號│││││(聲請書漏載102│││││年度毒偵字第660│││││號)│├───┬────┼────────┼────────┼────────┤││法院│基隆地院│新北地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基簡字第│102年度簡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1024號│6366號│204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08.29│102.11.06│102.09.10│├───┼────┼────────┼────────┼────────┤││法院│基隆地院│新北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基簡字第│102年度簡字第│102年度台上字第││││1024號│6366號│4917號││判決├────┼────────┼────────┼────────┤││判決│102.10.07│102.11.29│102.12.05│││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2年度│新北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873號│執字第15667號│執字第3534號││├────────┴────────┼────────┤││(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編號3至4所示│││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5279號裁定應│之罪,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1至7示之罪,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4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03.19│102.08.15│102.08.15│├────────┼────────┼────────┼────────┤│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毒││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22、660│毒偵字第1764號│偵字第1764號│││號│││││(聲請書漏載基隆│││││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660號)│││├───┬────┼────────┼────────┼────────┤││法院│臺灣高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807│102年度訴字第807││││2048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09.10│102.12.19│102.12.19│├───┼────┼────────┼────────┼────────┤││法院│最高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02年度訴字第807│102年度訴字第807││││4917號│號│號││判決├────┼────────┼────────┼────────┤││判決│102.12.05│103.01.20│103.01.20│││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34號│││執字第3534號│(編號5至6所示之罪,經原審定應執│││(編號3至4所示│行有期徒刑1年6月)│││之罪,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1至7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4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2.07.16│102.01.03│102.01.06│├────────┼────────┼────────┼────────┤│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737號│偵字第1251、1252│偵字第1251、1252││││、1925號│、1925號││││(聲請書漏載102│(聲請書漏載102││││年度偵字第1251、│年度偵字第1251、││││1925號)│1925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809│102年度訴字第371│102年度訴字第371││││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12.13│102.07.30│102.07.30│├───┼────┼────────┼────────┼────────┤││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809│102年度訴字第371│102年度訴字第371││││號│號│號││判決├────┼────────┼────────┼────────┤││判決│103.01.24│103.05.01│103.05.0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472號│││執字第463號│(編號8至所示之罪,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編號1至7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4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2.01.30│101.11.27│101.12.29│├────────┼────────┼────────┼────────┤│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251、1252│偵字第1251、1252│偵字第1251、1252│││、1925號│、1925號│、1925號│││(聲請書漏載102│(聲請書漏載102│(聲請書漏載102│││年度偵字第1251、│年度偵字第1251、│年度偵字第1251、│││1925號)│1925號)│1925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371│102年度訴字第371│102年度訴字第371││││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07.30│102.07.30│102.07.30│├───┼────┼────────┼────────┼────────┤││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371│102年度訴字第371│102年度訴字第371││││號│號│號││判決├────┼────────┼────────┼────────┤││判決│103.05.01│103.05.01│103.05.0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472號│││(編號8至所示之罪,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1.12.31│102.02.07│102.02.21│├────────┼────────┼────────┼────────┤│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251、1252│偵字第1251、1252│偵字第1251、1252│││、1925號│、1925號│、1925號│││(聲請書漏載102│(聲請書漏載102│(聲請書漏載102│││年度偵字第1251、│年度偵字第1251、│年度偵字第1251、│││1925號)│1925號)│1925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371│102年度訴字第371│102年度訴字第371││││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07.30│102.07.30│102.07.30│├───┼────┼────────┼────────┼────────┤││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371│102年度訴字第371│102年度訴字第371││││號│號│號││判決├────┼────────┼────────┼────────┤││判決│103.05.01│103.05.01│103.05.0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472號│││(編號8至所示之罪,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