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2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陳貞樺 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 律師複代理人 陳柏元 律師被告 林榮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9年9月29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