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審交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4號原告 蕭春香
林儒源 林儒宏 林儒豪 林儒生 林儒偉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鴻傑 律師被告 陳國賢 被告華雄紙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建華 上列被告因被告陳國賢過失致死案件(110年度審交訴字第1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龔書安法官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婉嘉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