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字第7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交簡字第7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交簡字第71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中華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49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中華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第3至行補充為「111年2月5日22時許至同日23時許止」、第6至7行補充為「仍於翌(6)日14時許,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電動自行車行駛於道路」、證據部分補充「現場照片」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王中華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又刑法第185條之3業於民國111年1月28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30日生效,查本件被告係於111年2月6日所犯,自應適用修正後新法,聲請意旨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誤引修正前舊法,應予更正。
三、至聲請意旨雖認被告本件犯行應論以累犯,惟並未就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具體指出相關證明方法,是參民國111年4月27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本院尚無庸依職權調查並為相關之認定,附此敘明。
四、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酒後駕車為極度危險之行為,對於駕駛人自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之生命、身體、財產均生重大危害,被告前於102年、108年、110年、111年間已有酒後駕車案件經法院判刑之紀錄,被告竟仍於酒後騎車上路,自有不當;復考量被告係騎乘電動自行車於市區道路上,測得之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其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怡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書記官李宗諺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4958號被告王中華年籍詳卷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中華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0年度交簡字第12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11年2月5日22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飲用酒類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翌(6)日14時許,在呼氣酒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騎乘電動自行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15時16分許,行經高雄市前鎮區二聖二路與光華二路口,因行車不穩為警盤查,發現其散發酒氣,並於同日15時21分許施以檢測,得知王中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後,始發現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中華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酒精濃度檢測單、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嫌。又被告有上開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之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檢察官李怡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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