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亡字第3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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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亡字第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亡字第39號聲請人 王美桂 失蹤人 王明洪 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縣○○鄉○○村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王明洪(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縣○○鄉○○村○○路○○號)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九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王明洪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之弟即失蹤人王明洪於民國79年04月30日失蹤已滿21年,經聲請人聲請鈞院以99年度家催第276號裁定,准對失蹤人為公示催告,並經於100年02月18日刊登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於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期間已屆滿,迄無人陳報失蹤人現尚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9年度家催字第276號裁定,及刊登該公示催告裁定之新聞紙一份為證,復經本院調取該揭公示催告民事卷宗核閱無訛。又本院依職權查察失蹤人前案、在監在押紀錄、入出境及勞健保投保資料,僅查有失蹤人失蹤日前勞工保險投保紀錄(最後退保日期82年01月09日)外,其餘皆查無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0年12月12日移署資處雲字第1000195704號函、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100年12月09日健保桃字第0000000000號函、勞工保險局100年12月09日保承資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附失蹤人投保資料表在卷可按,堪信聲請人主張王明洪失蹤為真實。是本件應認定王明洪係於最後退保日期之82年01月09日失蹤,計至89年01月09日屆滿七年,自應推定失蹤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
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兆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書記官姜國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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