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3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32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詩純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433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詩純犯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如附表所示編號第1、2、3、4、5、6、11、12、20、21號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更正為「如本院如下附表所示編號1至5、10、11、16、18、19號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第8行「編號16號」,更正為「編號15號」;第11行「附表編號7、8、
9、14、15號」,更正為「本院如下附表編號6至8、13、14」;第21行「109年2月9日上午某時止」,更正為「109年2月9日22時38分許止」;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3行「109年2月9日上午某時止」,更正為「109年2月9日22時38分許止」(因告訴人於警詢中陳稱伊係109年2月9日14時33分許至同日22時38分許間察覺被告張貼至IG上,見偵查卷第55至58頁調查筆錄);同欄三第1行「附表編號1、4、10、20、21、22號」,更正為「本院如下附表編號1、3、9、18至20」;暨就聲請書所附之附表,更正為本院如下附表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按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謂之「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蒐集」,係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處理」,係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而「個人資料檔案」係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
2、3、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文參照)。查,本件告訴人係受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之自然人,其臉部容貌、身分證件,均為足以具體識別渠等身分之特徵,要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所稱之個人資料,而為該法所規範之保護客體,是被告未經告訴人同意,亦未經 李政憲 同意,便打開李政憲之手機,再以具拍照功能之手機拍下李政憲與告訴人之LINE對話紀錄、告訴人之臺胞證及告訴人之生活照片,顯屬蒐集個人資料無疑。嗣後更將上開資料發送至其限時動態上,供不特定網友觀覽,其行為顯已超越單純「處理」個人資料之行為,而係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應屬擅自「利用」告訴人之個人資料,又本件被告並非公務機關,亦無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所定各款情形,竟故意為上開蒐集及利用告訴人之生活照片、身分證件之個人資料等行為,應已該當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1條之要件。合先敘明。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竊錄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聲請就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部分未予敘明,容有疏漏,應予補充)。又被告自109年2月8日晚間某時許至109年2月9日22時38分許止,持續將其竊錄之LINE對話紀錄、告訴人之生活照片、告訴人之臺胞證等個人資料刊登在被告之「iris.813」IG帳戶限時動態所為,其行為動機相同,時間亦屬密接,所侵害者亦為相同之法益,顯見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為之,於法律評價上應認屬接續犯而論以一罪已足。又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認告訴人與其男朋友間有曖昧關係,竟因而心生不滿,未經其男朋友同意即以其手機無故竊錄男朋友與告訴人間之LINE對話紀錄、告訴人之生活照片及臺胞證,復將其上傳至公開之IG帳號之限時動態以供不特定人觀覽,致使告訴人之個人資料遭洩漏,足生損害於告訴人,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2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315條之1第2款、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附表:
┌──┬─────────────────┐│編號│內容(以下LINE對話李政憲部分簡稱李│││, 楊羽婷 部分簡稱楊,以一句話一行的│││方式呈現)│├──┼─────────────────┤│1│李:她不會看我手機阿│││楊:先刪了再說│││我已經被討厭過一次了│││如果你以後結婚│││李:沒事啦│││楊:新娘子是他│││我也會被討厭耶│││李:她又不知道我密碼│││楊:我之前就是這樣失去了一對好朋友│││很難講喔│││(黃詩純在對話下方標註:又快到我有│││陰影的情人節了)│├──┼─────────────────┤│2│楊:我覺得是你自己的問題│││剛打錯字│││李:我覺得她也是有期待阿│││楊:如果你跟他說│││我今年沒年終│││沒辦法給你買禮物│││他就跟你分手的話│││那也不錯啊?│││李:好像是欸│││楊:你再跟我喇豬屎看看│││上次媽的說分手分手│││分到哪│├──┼─────────────────┤│3│上開編號2對話內容之截圖(黃詩純在│││截圖下方標註:這種人難怪會失去一對│││好友見不得人好的心態)│├──┼─────────────────┤│4│楊:不能做一些有心的事情│││就好嗎│││每個節日都有以禮物來衡量心意│││以金錢來衡量│││那不是很累嗎│││李:是│││畢竟女生都│││楊:是嗎│││我怎麼沒過過情人節│││我覺得節日不是特別重要啊│││重要是一起過生活│├──┼─────────────────┤│5│楊:倒不如你現在去自殺比較快│││我到底在氣什麼│├──┼─────────────────┤│6│楊羽婷之生活照片│├──┼─────────────────┤│7│楊羽婷之生活照片│├──┼─────────────────┤│8│楊羽婷之生活照片│├──┼─────────────────┤│9│黃詩純發文:恐怖的情人節│├──┼─────────────────┤│10│楊:只是壓抑│││壓抑久了就是每三天爆發一次│││你到底幾歲了│││你高中生嗎│││你覺得值得嗎│││還是你要娶她│││跟他過一輩子│││如果一個女生在你困難的時候不能│││幫助你反而是在扯你後腿│││那│││那要跟他過一輩子│││是慢性自殺吧│││(黃詩純在對話右方標註:不知道公殺│││小一直在燒)│├──┼─────────────────┤│11│李:…│││需要這樣?│││妳先踢昏我好了│││楊:好│││可嗎│││李:可│││有什麼好建議│││楊:蛤│││李:禮物│││楊:沒年終│││買西瓜給他│││李:對│││楊:西瓜汁│││李:現在不是產│││(黃詩純在對話右下方標註:老闆來杯│││西瓜汁)│├──┼─────────────────┤│12│(黃詩純與不詳人士之對話內容)│││不詳人士:講幹話吧│││這女的好蝦│││認識的哦│││黃詩純:我不認識啊│││不詳人士:那怎麼說失去一對好友│├──┼─────────────────┤│13│楊羽婷之生活照片│││(黃詩純在照片上方標註:這樣子喔)│├──┼─────────────────┤│14│楊羽婷之生活照片│├──┼─────────────────┤│15│楊羽婷之臺胞證照片│├──┼─────────────────┤│16│楊:這個講出去,你們100%…,要三思│││李:我不會發啦│├──┼─────────────────┤│17│(楊與不詳人士之對話內容)│││不詳人士:武漢肺炎│││楊:沒事的啦│││哎呀│││這的是小題大作(簡體字)│├──┼─────────────────┤│18│楊:情人節快到了要買什麼│││李:…│││楊:蛤│││不買嗎│││李:買啥│││我沒年終│││楊:踢昏你鑽戒│││李:…│││(黃詩純在對話上│││方標註:自己問要買什麼然後再燒我│││要花他錢WTF)│├──┼─────────────────┤│19│李:買三份?│││楊:心意比較重要吧│││禮物很重要嗎│││他不知道你沒年終嗎│││為什麼一直要花錢啊│││李:知道│││楊:你是想給我打│││還是你要自己打自己│││你自己說│││李:不是阿│││楊:那是什麼│││李:沒年終是我的問題嘛│││楊:對阿│││但是花錢真的有那麼重要嗎│││(黃詩純在對話上方標註:到底在抹黑│││我什麼我看不懂)│├──┼─────────────────┤│20│黃詩純發文:哈囉~我哪裡得罪到她了│││還是我搶到她的男人了│└──┴─────────────────┘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刑法第315條之1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43396號被告 黃詩純女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詩純原為李政憲之女友,雙方之交往期間自民國107年2月間起至108年9月間止,並曾於前開期間在新北市○○區○○街○○○巷○○○號10樓同居。黃詩純於上開與李政憲同居期間內某日,在上開新北市○○區○○街○○○巷○○○號10樓,未經李政憲之同意即查看李政憲持用之行動電話,發現李政憲之行動電話內儲存其與友人楊羽婷之如附表所示編號第1、2、3、4、5、6、11、12、20、21號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下稱本件楊羽婷與李政憲非公開之LINE對話紀錄)、編號16號之楊羽婷之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該證件上有楊羽婷之大頭照、姓名與出生年月日等個人資料、下稱楊羽婷之臺胞證)與附表編號7、8、9、14、15號楊羽婷個人生活照片(下稱本件楊羽婷個人生活照片)等個人資料,而黃詩純明知楊羽婷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足以辨識相貌特徵之照片等,均屬於個人資料,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之,且李政憲與楊羽婷如附表所示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均為非公開之談話,因認李政憲與楊羽婷間有曖昧關係而心生不滿,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並為損害楊羽婷之利益,基於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與妨害秘密等犯意,以其手機之照相功能竊錄本件楊羽婷與李政憲非公開之LINE對話紀錄、楊羽婷之臺胞證及本件楊羽婷個人生活照片等個人資料後,再於109年2月8日晚間某時起至109年2月9日上午某時止此段期間內,在不詳地點,以不詳電子設備連接網路,登入其申設並使用之通訊軟體Instegram帳號「iris.813」帳戶,將上開其竊錄之本件楊羽婷與李政憲非公開之LINE對話紀錄、楊羽婷之臺胞證及本件楊羽婷個人生活照片等個人資料刊登在「iris.813」帳戶限時動態,並加註如附表所示之個人意見,供不特定網友觀覽,足生損害於楊羽婷。(李政憲遭妨害秘密之部分,未據告訴)。
二、案經楊羽婷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詩純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楊羽婷、證人李政憲於偵查中所述情節相符,並有如附表所示內容之截圖照片1份附卷可佐,經核與被告自白相符,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嫌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嫌。又被告於109年2月8日晚間某時起至109年2月9日上午某時止此段期間張貼上開其竊錄之本件楊羽婷與李政憲非公開之LINE對話紀錄、楊羽婷之臺胞證及本件楊羽婷個人生活照片等個人資料刊登在「iris.813」帳戶限時動態所為,係於密接時間內為之,侵害同一法益,無非係欲達同一目的之接續動作,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均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請論以僅成立一罪之接續犯。再被告上開竊錄之行為與其係張貼上開其竊錄之本件楊羽婷與李政憲非公開之LINE對話紀錄、楊羽婷之臺胞證及本件楊羽婷個人生活照片等個人資料刊登在「iris.813」帳戶限時動態之行為應係出於一整體之犯罪計畫,應認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嫌,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嫌處斷。
三、至告訴意旨認被告於附表編號1、4、10、20、21、22號本件楊羽婷與李政憲非公開之LINE對話上所為之標註內容,另涉有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且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著有30年上字第816號、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可資參照。另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係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成立要件,是誹謗罪之成立,除行為人在客觀上須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實外,尚須行為人在主觀上有毀損他人名譽之故意,方具構成要件該當性,而行為人是否具有主觀構成要件故意,須依行為當時之具體情況客觀判斷之,倘無證據足證行為人係出於惡意之情況下,即應推定其係以善意為之,而何謂足以損毀他人名譽之事,則應從一般社會之客觀通念就個別事實加以判斷,而非以當事人主觀之感受為認定之標準。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必須具有足以損害被指述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始有誹謗行為可言。經查,細繹被告之標註內容用語「又快到我有陰影的情人節了、這種人難怪會失去一對好友,見不得人好的心態、恐怖的情人節、老闆來杯西瓜汁、自己問要買什麼然我再燒我要花他錢WTF、到底在抹黑我什麼我看不懂、哈囉我哪裡得罪到她了還是我搶到她的男人了」等語,被告此舉尚不到足以損害告訴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此節,亦難認被告之行為構成刑法上之加重誹謗罪嫌;又告訴意旨再認被告刊登附表所示告訴人個人生活照片部分,亦涉有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嫌,然質之證人李政憲於偵查中結證稱:告訴人之照片中有些是告訴人傳到伊等有1個6人的LINE群組,有些則是告訴人張貼在她社群,伊截圖後發到LINE群組而沒有刪掉的照片等語,是該等照片既經告訴人刊登於多數人得共同瀏覽之處,經核與上開妨害秘密罪名之成立要件尚屬有間而難以該罪相繩,應認此等部分均屬罪嫌不足,然此等部分若成立犯罪,與上開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核屬同一基本社會事實,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檢察官何克凡附表:
┌──┬─────────────────┐│編號│內容(以下LINE對話李政憲部分簡稱李│││,楊羽婷部分簡稱楊)│├──┼─────────────────┤│1│李:她不會看我手機 阿楊 :先刪了再說│││我已經被討厭一次了如果你以後結婚李│││:沒事啦楊:新娘子是他我也會被討厭│││ 耶李 :她又不知道我密碼楊:我之前就│││是這樣失去了一對好朋友很難講喔(黃│││詩純在對話下方標註:又快到我有陰影│││的情人節了)│├──┼─────────────────┤│2│楊:就好嗎每個節日都要以禮物來衡量│││心意以金錢來衡量那不是很累嗎李是畢│││竟女生都楊:是嗎我怎麼沒過情人節│├──┼─────────────────┤│3│楊:我覺得是你自己的問題剛打錯字李│││:我覺得她也是有期待阿楊:如果你跟│││他說我今年沒年終沒辦法給你買禮物他│││就跟你分手的話那也不錯啊?李:好像│││是欸楊:你再跟我喇豬屎看看上次媽的│││說分手分手分到哪│├──┼─────────────────┤│4│上開編號3對話內容之截圖(黃詩純在截│││圖下方標註:這種人難怪會失去一對好│││友見不得人好的心態)│├──┼─────────────────┤│5│楊:不能做一些有心的事情就好嗎每個│││節日都有以禮物來衡量心意以金錢來衡│││量那不是很累嗎李:是畢竟女生都楊:│││是嗎我怎麼沒過情人節我覺得節日不是│││特別重要啊重要是一起過生活│├──┼─────────────────┤│6│楊:倒不如你現在去自殺比較快我到底│││在氣什麼│├──┼─────────────────┤│7│楊羽婷之生活照片│├──┼─────────────────┤│8│楊羽婷之生活照片│├──┼─────────────────┤│9│楊羽婷之生活照片│├──┼─────────────────┤│10│黃詩純標註:恐怖的情人節│├──┼─────────────────┤│11│楊:只是壓抑壓抑久了就是每三天爆發│││一次你到底幾歲了你高中生嗎你覺得值│││得嗎還是你要娶她跟他過一輩子如果一│││個女生在你困難的時候不能幫助你反而│││是在扯你後腿那那要跟他過一輩子是慢│││性自殺吧│├──┼─────────────────┤│12│李:需要這樣?妳先踢昏我好了楊:好│││可嗎李:可有什麼好建議楊: 蛤李 :禮│││物楊:沒年終買西瓜給他西瓜汁(黃詩│││純標註:老闆來杯西瓜汁)│├──┼─────────────────┤│13│(黃詩純與不詳人士之對話內容)不詳人│││士:講幹話吧這女的好蝦認識的哦黃詩│││純:我不認識啊不詳人士:那怎麼說失│││去一對好友│├──┼─────────────────┤│14│楊羽婷之生活照片│├──┼─────────────────┤│15│楊羽婷之生活照片│├──┼─────────────────┤│16│楊羽婷之臺胞證照片│├──┼─────────────────┤│17│楊:這個講出去,你們100%…,要三思│││李:我不會發啦│├──┼─────────────────┤│18│李:我有因為一張發票誤會他買香水送│││人很智障哈哈哈楊:這一點,是真的蠻│││搞笑的李:對楊:順勢分手李:沒錯楊│││:成就了他的心願李:很聰│├──┼─────────────────┤│19│楊:武漢肺炎沒事的啦哎呀?的是小?大│││做│├──┼─────────────────┤│20│楊:情人節快到了要買什麼李:… 楊蛤 │││不買嗎李:買啥我沒年終楊:踢昏你鑽│││戒(黃詩純在前開對話上方標註:自己│││問要買什麼然我再燒我要花他錢WTF)│├──┼─────────────────┤│21│李:買三份?楊:心意比較重要吧禮物│││很重要嗎他不知道你沒年終嗎為什麼要│││一直花錢啊李:知道楊:你是想給我打│││還是你要自己打自己你自己說李:不是│││阿楊:那是什麼李:沒年終是我的問題│││嘛楊:對阿但是花錢真的有那麼重要嗎│││(黃詩純在前開對話上方標註:到底在│││抹黑我什麼我看不懂)│├──┼─────────────────┤│22│黃詩純:哈囉我哪裡得罪到她了還是我│││搶到她的男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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