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3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9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如附表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等案件確定在案,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院經審核聲請人檢附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036號、本院98年度易字第905號刑事判決書各1份無訛後,認聲請人為正當,爰定受刑人應執行刑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楊蕙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年11月16日中午12時│98年1月15日中午12時│││許│許│├────┼──────────┼──────────┤│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239│署98年度毒偵字第334│││號│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後├──┼──────────┼──────────┤│事│案號│98年度簡字第1036號│98年度易字第905號││實├──┼──────────┼──────────┤│審│判決│98年2月17日│98年4月30日│││日期│││├─┼──┼──────────┼──────────┤│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決├──┼──────────┼──────────┤││確定│98年3月21日│98年5月18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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