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4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文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110年度偵字第171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71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之猥褻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35條第3項亦有明定。由是可知,前述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乃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而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謂「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㈠被告因涉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公然陳列猥褻物品罪,經桃園地
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71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且緩起訴處分至民國111年2月23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經本院核閱桃園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717號卷宗確認無誤,並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
㈡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其包裝盒外觀印有女性裸露胸部、身
體之照片此情,有扣案物照片在卷足憑,堪認上開扣案物之包裝內容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確屬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之猥褻物品無訛。依上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是本件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3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郭于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得憲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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