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395號上訴人即原告寶鴻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慧玲 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16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9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5,4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所提「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亦應於前開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江彥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書記官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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