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字第99號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理人 王綉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六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如期補繳。
二、陳報如本院選任律師或會計師為清算人,聲請人是否願支付清算人之報酬,並預估清算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規定可能發生之報酬及相對人之財產狀況能否支出上開清算程序之費用。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書記官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