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醫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醫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醫上字第4號上訴人 劉敏雪
林亮均 林欣樺 林艾潔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 律師被上訴人 張世聰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 律師
沈暐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3年8月1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請兩造試行依民事訴訟法第377條之1之規定提出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翁芳靜
法官楊熾光法官王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