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7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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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0787號債權人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商仕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即 蔡和志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蔡和志之除戶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蔡和志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陳報其他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
四、請向被繼承人蔡和志死亡時戶籍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
五、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繕本3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