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簡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基簡字第102號原告龍邸中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送達代收人 楊政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榮泰 等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許榮泰等人給付消防設備改善工程費用、污廢水管改管工程費用,然原告並未提出建物登記謄本以證明被告許榮泰等人係龍邸中國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以及被告許榮泰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記載被告許榮泰等人之最新住居所,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開欠缺,該裁定已於同月16日合法送達原告,有該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上開欠缺,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件在卷可稽,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另本院將於本駁回裁定確定後,併將原告所檢附之民事起訴狀繕本檢還原告,原告可於建物謄本、戶籍謄本備齊後,再另行提起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煜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