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4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41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任小金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台 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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