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8號原告 王清標 訴訟代理人 柯士斌 律師
柯林宏 律師被告 王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萬7,733元。惟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間之借名登記契約已終止,聲明請求被告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69/10000,下稱系爭土地)暨其上同段1425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號8樓,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建物,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又系爭建物(含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之面積共計為38.0000000坪【計算式:〔82.53+10.61+1.76+1.48+1.74+(185.64×721/10
000)+(625.32×253/10000)〕×0.3025=38.0000000】,依本院職權查詢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相近路段、建物型態、屋齡及面積之房屋(含所在土地)交易單價每坪約新臺幣(下同)47萬6,000元,則本件起訴時系爭不動產之市場交易價格為1,833萬3,561元(計算式:38.0000000坪×47萬6,00
0元=1,833萬3,56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833萬3,56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萬3,392元,扣除前已繳納3萬7,733元,尚應補繳13萬5,6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書記官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