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3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3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3082號聲請人 楊來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蔡崇泰 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蔡崇泰簽發之本票,到期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影本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而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故非訟事件之相對人死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又無從補正,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經查,本件相對人蔡崇泰已於民國100年7月4日死亡,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已無非訟事件當事人能力,依上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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