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63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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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6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63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孟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偵字第2118號、第2223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徐孟楷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物,沒收之。
事實
一、徐孟楷明知愷他命、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氯乙基卡西酮、甲苯基乙基胺戊酮、芬納 西泮 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範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7年1月中旬某日,在新竹市南寮約客汽車旅館外,以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馬蓋先」之成年男子,購得愷他命11包(純質淨重62.647
1公克)、含有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純質淨重
13.0967公克)、氯乙基卡西酮(純質淨重2.1247公克)、甲苯基乙基胺戊酮(純質淨重0.2358公克)成分之粉末9包、 芬納西泮 9顆(純質淨重0.0186公克),並放置在新竹縣○○鎮○○路○段○○○號6樓租屋處,及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而據以持有之。嗣於107年2月12日下午4時32分許,因另案通緝為警查獲,經其同意搜索後,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徐孟楷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21頁至第25頁),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竹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現場照片9張、扣案物照片32張附卷可憑(見107年度偵字第2223號卷【下稱偵卷】第27頁至第49頁),此外,復有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之物可資佐證。而扣案之疑似愷他命11包、疑似一粒眠及愷他命混合型毒品6包、疑似一粒眠粉末3包、疑似一粒眠顆粒9顆,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GC/MS)鑑驗,其鑑驗結果為:⑴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編號1~10)、檢品外觀均為白色結晶、檢出結果均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⑵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編號11~15)、檢品外觀均為淡藍色粉末摻雜橙色顆粒、檢出結果均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微量芬納西泮成分;⑶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7)、檢品外觀為白色粉末、檢出結果含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甲苯基乙基胺戊酮成分;⑷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8)、檢品外觀為橙色粉末、檢出結果含第三級毒品微量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微量氯乙基卡西酮、微量甲苯基乙基胺戊酮、微量愷他命、微量芬納西泮成分;⑸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9)、檢品外觀為淡藍色粉末、檢出結果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成分;⑹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20)、檢品外觀為淡藍色結晶、檢出結果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成分;⑺檢品編號:B0000000、檢品外觀為鋁箔排裝橙色錠劑、檢出結果含第三級毒品芬納西泮成分等情;上開毒品復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GC/MS)進行純質淨重鑑驗,其鑑驗結果為:⑴檢品編號:
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檢品外觀為白色結晶、檢出結果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質淨重:愷他命檢驗前淨重13.3342公克,純度95%,純質淨重12.6675公克;⑵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檢品外觀為淡藍色粉末摻雜橙色顆粒、檢出結果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微量芬納西泮成分、純質淨重: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檢驗前淨重1.6490公克,純度53.1%,純質淨重0.8756公克;微量芬納西泮檢驗前淨重1.6490公克,純度<1%;⑶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檢品外觀為白色粉末、檢出結果含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甲苯基乙基胺戊酮成分、純質淨重:氯乙基卡西酮檢驗前淨重2.6492公克,純度80.2%,純質淨重2.1247公克;甲苯基乙基胺戊酮檢驗前淨重2.6492公克,純度8.9%,純質淨重
0.2358公克;⑷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檢品外觀為橙色粉末、檢出結果含第三級毒品微量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微量氯乙基卡西酮、微量甲苯基乙基胺戊酮、微量愷他命、微量芬納西泮成分、純質淨重:微量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檢驗前淨重19.5950公克,純度<1%;微量氯乙基卡西酮檢驗前淨重19.5
950公克,純度<1%;微量甲苯基乙基胺戊酮檢驗前淨重19.5950公克,純度<1%;微量愷他命檢驗前淨重19.5950公克,純度<1%;微量芬納西泮檢驗前淨重19.5950公克,純度<1%;⑸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檢品外觀為淡藍色粉末、檢出結果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成分、純質淨重: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檢驗前淨重14.0787公克,純度84.6%,純質淨重11.9106公克;⑹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檢品外觀為淡藍色粉末、檢出結果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成分、純質淨重: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檢驗前淨重0.3791公克,純度81.9%,純質淨重0.3105公克;⑺檢品編號:B0000000、檢品外觀為白色結晶、檢出結果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質淨重:愷他命檢驗前淨重50.4844公克,純度99%,純質淨重49.9796公克;⑻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檢品外觀為鋁箔排裝橙色錠劑、檢出結果含第三級毒品芬納西泮成分、純質淨重:芬納西泮檢驗前淨重1.8551公克,純度1%,純質淨重0.0186公克等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年3月5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07年3月20日草療鑑字第1070200214號鑑驗書各1份在卷可憑(見偵卷第82頁至第90頁)。綜上,足以認定被告前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為前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二)被告①於101年間,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竹東簡字第2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②於101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竹簡字第201號判決判處拘役55日、50日、45日、40日、15日(共2罪),應執行拘役120日,嗣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3年度簡上字第
101號判決撤銷原判,判處有期徒刑4月(共4罪)、3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①、②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73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下稱甲案);③於103年間,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與上開甲案接續執行,嗣於105年1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無視毒品對其個人身心及社會之負面影響,竟恣意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其持有愷他命11包(純質淨重62.6471公克)、含有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純質淨重13.0967公克)、氯乙基卡西酮(純質淨重2.1247公克)、甲苯基乙基胺戊酮(純質淨重
0.2358公克)成分之粉末9包、芬納西泮9顆(純質淨重
0.0186公克),數量甚大,所為影響社會秩序、善良風俗,且有助長毒害流通之虞,實值非難,惟念其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前有工地之工作經歷,持有毒品之期間,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生活狀況(警詢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智識程度為高中肄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物,其純質淨重已逾20公克而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9至16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予以沒收之。
(三)至其餘扣案之物,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與本案犯行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宜臻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志中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子謙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書記官廖宜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備註│├──┼───────┼──────┼────────┤│1│愷他命│拾包│均含第三級毒品愷│││(編號1~10)││他命成分│├──┼───────┼──────┼────────┤│2│一粒眠及愷他命│伍包│均含第三級毒品3,│││混合型毒品││4-亞甲基雙氧苯基│││(編號11~15)││乙基胺戊酮、微量│││││芬納西泮成分│├──┼───────┼──────┼────────┤│3│愷他命│壹包│含第三級毒品愷他│││(編號16)││命成分│├──┼───────┼──────┼────────┤│4│混合型毒品(編│壹包│含第三級毒品氯乙│││號17)││基卡西酮、甲苯基│││││乙基胺戊酮成分│├──┼───────┼──────┼────────┤│5│一粒眠粉末│壹包│含第三級毒品微量│││(編號18)││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微│││││量氯乙基卡西酮、│││││微量甲苯基乙基胺│││││戊酮、微量愷他命│││││、微量芬納西泮成│││││分│├──┼───────┼──────┼────────┤│6│粉末(編號19)│壹包│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成分│├──┼───────┼──────┼────────┤│7│粉末(編號20)│壹包│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成分│├──┼───────┼──────┼────────┤│8│一粒眠顆粒│玖顆│含第三級毒品芬納│││││西泮成分│├──┼───────┼──────┼────────┤│9│K盒│壹個││├──┼───────┼──────┼────────┤│10│K盤│壹個││├──┼───────┼──────┼────────┤│11│刮片│貳張││├──┼───────┼──────┼────────┤│12│白色紙袋│壹個││├──┼───────┼──────┼────────┤│13│電子磅秤│壹台││├──┼───────┼──────┼────────┤│14│分裝袋│拾參包││├──┼───────┼──────┼────────┤│15│全鋁平面袋│壹佰捌拾參個││├──┼───────┼──────┼────────┤│16│高速研磨機│壹台││├──┼───────┼──────┼────────┤│17│現金│玖仟陸佰元││├──┼───────┼──────┼────────┤│18│封口機│壹台││├──┼───────┼──────┼────────┤│19│女用雪靴│壹支││├──┼───────┼──────┼────────┤│20│IPHONE行動電話│貳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