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退還會員費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61號原告乙○○
丙○○被告統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退還會員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所呈兩造簽訂之會員入會契約書第11條載稱:「若因本契約涉訟者,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會員入會契約書附卷可稽,則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書記官王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