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73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仁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陶璿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陶璿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本件契約,並依附件所示提出表格分列本件債務人分期付款總金額及總期數,及各期應繳納、已繳納、未繳納金額之日期、金額。
(民法第389條明文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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