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28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2821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戴煒國 債務人 侯王珠玉 (即 侯六合 之限定繼承人)債務人 侯秀香 (即侯六合之限定繼承人)債務人 侯秀珍 (即侯六合之限定繼承人)債務人 侯麗英 (即侯六合之限定繼承人)債務人 侯秀貞 (即侯六合之限定繼承人)債務人侯素(即侯六合之限定繼承人)債務人 侯明秀 (即侯六合之限定繼承人)債務人 侯夙菭 (即侯六合之限定繼承人)債務人 侯冠州 (即侯六合之限定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侯六合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拾伍萬捌仟捌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