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保險小字第456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送達代收人 張銘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定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512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書記官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