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93號原告 楊正浩 訴訟代理人 麥玉煒 律師被告 方啓光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 律師
方冠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原告聲明所載起息日為「訴之變更狀送達翌日」,惟該書狀係由原告將繕本逕送對造,原告卻漏未向本院陳報掛號回執,致本院無從知悉「訴之變更狀送達翌日」為何,故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爰指定於民國111年8月1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7法庭再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呂伊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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