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39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書記官陳姝妤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