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小字第19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段0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住同上

被   告  李純儀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94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年3月11日上午11時0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鍾湄

書記官黃怡惠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仟柒佰參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捌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

壹佰壹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怡惠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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