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5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5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5493號聲請人 曾冠華 聲請人 曾仙妃 相對人 劉育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育祥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劉育祥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曾有進之繼承系統表。
三、被繼承人曾有進之繼承人是否向所屬法院聲報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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