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95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955號

原告 林怡君

被告 吳佳昇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1年度易字第211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111年度附民字第2022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經友人介紹與原告餐敘後,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1年5月30日13時41分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000巷00號住處內,以手機連接網際網路,在通訊軟體LINE上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個人貼文串,以暱稱「JAYWU-吳佳昇」發布原告個人照片,並在貼文下方辱稱:「這位 豬八 戒他的媽的敵人真多、東台男貓也有賭爛她的、哈(貼圖)、多行不義必自斃」等文字訊息,以上開方式辱罵原告,足以貶抑原告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被告上開行為,使原告之名譽嚴重受損,原告之精神確受相當程度之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對於刑事判決認定沒有意見,惟被告當初貼文已封鎖,並沒有要讓原告看到內容之意思,事後亦有透過他人向原告道歉,但原告不接受,還情緒攻擊罵被告,原告請求之金額過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以「這位 豬八戒 他的媽的敵人真多、東台男貓也有賭爛她的、哈(貼圖)、多行不義必自斃」等語辱罵原告等事實,有本院刑事庭111年度易字第2113號刑事判決在卷可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刑事卷宗查明屬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正。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於上揭時、地以前開言詞辱罵原告,係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原告所受損害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依上開規定,仍得請求被告賠償相當金額。

 ㈢次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經查,原告為高職畢業,目前從事外送工作,月薪約3萬元,名下無不動產、有機車1臺;被告為大學畢業,目前從事外送工作,每月收入約2至3萬元,名下無不動產、有機車1臺等情,業據兩造於本院審理時 陳明 在卷(見本院卷第64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財產調件明細表在卷足稽。本院審酌兩造上開身分地位、教育程度、經濟能力、被告加害情形及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10萬元精神慰撫金,尚嫌過高,應予酌減為15,000元,始為允當,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㈣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自應經原告之催告而未為給付,被告始負遲延責任。準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12月7日起(見附民卷第3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5,000元,及自111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本院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訴訟適用簡易程序而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就原告起訴部分依法免徵第一審裁判費,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亦未增生訴訟費用,尚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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