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33號原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林銘輝 被告陳 張春玉
陳聖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暨附表二中關於「被告陳 張玉春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 陳張春玉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書記官陳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