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6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呂承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事件,請原告儘速前來閱卷
  ,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
 ㈠按債權人依民法第224條行使其撤銷權,如僅請求撤銷債務
  人之行為,則應以行為當事人為被告,即其行為為單獨行為
  時,應以債務人為被告,其行為為雙方行為時,應以債務人
  及其相對人為被告,故其行為當事人有數人時,必須一同被
  訴,否則應認其當事人之適格有欠缺。本件原告係依民法第
  244條規定行使撤銷訴權,請求撤銷被告 尤彗苹尤文城
  之遺產分割協議及所有權移轉行為,並塗銷該分割繼承登記
  ,即應以該遺產分割協議及所有權移轉行為之全體當事人為
  被告,即所為分割協議之遺產為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方屬
  適法。然原告起訴未將該遺產分割協議全體列為被告,被告
  當事人適格尚有欠缺,亦漏列所為分割協議之遺產,而有撤
  銷法律行為標的漏載之情形。請原告儘速前來閱卷,並補正
  完整、正確訴之聲明、記載完全原因事實及被告當事人適格
  之起訴狀,並提出繕本,以利送達對造。
二、又為便利訴訟之進行,以免兩造時間、勞力及金錢之浪費,
  並請一併補正記載完整後之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