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拍字第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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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拍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拍字第61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賴輝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施宛廷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依法,請求標的金額為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應繳納2000元之聲請費)。
二、相對人施宛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如附表所示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四、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依照如後所示之附表內容更正)。
五、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借款金額、最高限額設定金額、尚欠餘額等)。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