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0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0673號債權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因債務人與支票發票人不同,請確認債務人為何人。㈣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書記官李憲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