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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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1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非訟代理人 張凱全 債務人 徐士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零參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21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0,340元徐士傑自民國111年8月26日起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年息1.97%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年息2.095%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22%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0,340元徐士傑自民國111年9月27日起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按年息1.97%之百分之十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按年息2.095%之百分之十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2.22%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2.22%之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