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投司小調字第1233號
聲請人 張宏富
聲請人就與相對人 卓月梅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0年12月20日所提聲請調解狀並未簽名或蓋章,經本院於110年12月23日通知其補正,此項通知並於同年月28日送達於聲請人,惟其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案件統計資料1紙在卷可憑。是本件聲請,依首開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