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2號原告蘭陽磚業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棟梁 訴訟代理人 許朱賢 律師被告 楊榮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先位聲明起訴主張被告應將坐落重測前宜蘭縣○○市○○段○○○○○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併以備位聲明起訴主張被告應返還新臺幣(下同)5,600,11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利率5%計算利息等情,經核,原告係以一訴主張兩個不同之訴訟標的,且為先位、備位之關係,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而先位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5,600,112元(5,600元/平方公尺×1000.02平方公尺=5,600,112元);備位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亦為5,600,112元,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600,1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5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書記官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