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39號原告 白筱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 國泰 中醫 吳岳文 院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表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億元,應係請求被告賠償其7億元之意,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書記官劉桉珍

更多裁判書